正文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管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划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勉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划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尺度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尺度和筹措措施,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工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工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结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设、健全财政治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治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政运动应当依法接受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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