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执法、规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治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团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
高等学校学生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勉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立种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划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划定的地域事情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勉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设立种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加入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运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运动给予勉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治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执法、规则划定的规模内运动,听从学校的领导和治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及格,在划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划定的课程,结果及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结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结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勉励高等学校结业生到边远、艰辛地域事情。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元事情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人为待遇处置惩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勉励事业单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