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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事情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事情者享有执法划定的权利,履行执法划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执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结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及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结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及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凭据学校所肩负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划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肩负相应职务的课程和划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力富厚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结果显著,论文或者著作到达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结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划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凭据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条约。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治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掩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事情者的正当权益,接纳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事情者的事情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加入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治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体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事情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治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事情。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元事情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人为待遇处置惩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勉励事业单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