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生长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凭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运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生长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生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生长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凭据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生长计划,举办高等学校,并接纳多种形式积极生长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勉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加入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革新和生长。
第七条 国家凭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凭据差异类型、差异条理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革新和高等教育教学革新,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凭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资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域生长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接纳措施,资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切合国家划定的录取尺度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运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运动,应当遵守执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劈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治理。
第十二条 国家勉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勉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相助。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治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治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治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事情,治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的高等教育事情。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元事情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人为待遇处置惩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勉励事业单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