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社部发〔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凭据《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措施 》(国人部发〔2006〕70号)和《 (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措施)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民政事业单元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 关于民政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民政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
凭据《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措施》(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措施》)和《〈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民政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的组织实施事情,结合民政事业单元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规模
1.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肩负社会治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元,包罗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门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治理。民政事业单元主要包罗:
(1)优抚安置单元: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庆幸院、烈士纪念修建物掩护单元、军休干部服务治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治理中心、军休服务治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元: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刊行治理机构以及挂号为事业单元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等。
(3)社会事务治理单元:收养挂号机构、殡葬治理服务机构、婚姻挂号机构等。
(4)慈善和社会救助单元:各级减灾机构、救助治理站、流浪儿童救助掩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救灾储蓄堆栈、安置农场等。
(5)社区服务单元: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
(6)其他民政事业单元。
2. 民政事业单元治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治理。
岗位设置治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元领导人员的,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的有关划定执行。
3. 使用事业体例的民政类社团、基金会,参照《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治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治理的民政事业单元、社会团体,种种企业所属的民政事业单元和民政事业单元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元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民政单元,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 民政部门主管的新闻报刊、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元,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开展岗位设置治理事情。
二、岗位类别设置
6. 民政事业单元岗位分为治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术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 治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治理任务的事情岗位。治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元运转效能、提高事情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需要。
8.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事情,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事情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切合民政事情和人才生长的纪律和特点,适应生长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业单元原则上以社会事情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9. 工勤技术岗位是指肩负技术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情岗位。工勤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术,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元业务事情的实际需要。
勉励民政事业单元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事情,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术岗位。
10. 凭据民政事业单元的社会功效、职责任务、事情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民政事业单元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 民政事业单元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元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尺度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元,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元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肩负社会事务治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元,应保证治理岗位占主体,治理岗位一般应占单元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肩负技术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元,应保证工勤技术岗位占主体,工勤技术岗位一般应占单元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民政事业单元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肩负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庞大的民政事业单元,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凭据治理权限进行审定。
三、岗位品级设置
(一)治理岗位品级设置
12. 治理岗位分为8个品级。治理岗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凭据民政事业单元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有关划定和权限确定。
13. 民政事业单元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服务员依次划分对应治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 凭据民政事业单元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设置民政事业单元各品级治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品级设置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凭据民政事业单元的功效、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凭据民政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治理的有关划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品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品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罗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罗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品级,即八至十级;低级岗位分3个品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 民政事业单元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低级岗位内部差异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凭据地域经济、社会事业生长水平,以及民政事业单元的功效、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差异的结构比例控制。
凭据全国是业单元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凭据民政事业单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低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民政事业生长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低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民政事业单元高级、中级、低级岗位内部差异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单元小、人员少、较疏散的下层民政事业单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治理的措施。具体措施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元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元要严格执行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术岗位品级设置
19. 工勤技术岗位包罗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品级,普通工岗位不分品级。
20. 工勤技术岗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凭据岗位品级规范、技术水平和事情需要确定。
21. 民政事业单元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低级工,依次划分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术岗位。
22. 民政事业单元工勤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 民政事业单元工勤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肩负技术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 特设岗位是凭据民政事业单元特点和民政事业生长纪律,聘用急需的高条理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情岗位,是民政事业单元中的很是设岗位。特设岗位的品级凭据实际需要,凭据划定的法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元岗位总量、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事情任务完成后,凭据治理权限予以核销。
25. 民政事业单元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具体治理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凭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品级
26. 民政事业单元的社会事情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事情师一级岗位、社会事情师二级岗位、社会事情师三级岗位,划分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低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事情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事情师二级岗位,划分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事情师评价具体措施出台后另行划定。
27.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品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尺度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8. 民政事业单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简直定按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种种岗位的基本条件
29. 民政事业单元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凭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民政事业单元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执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术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治理岗位基本条件
30. 民政事业单元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
31. 各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划分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事情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划分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事情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划分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事情三年以上。
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元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凭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域、本部门以及本单元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 民政事业单元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凭据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划定执行。
34. 民政事业单元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罗准入控制的要求。
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元在国家划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凭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差异类型、差异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域、本部门以及本单元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6. 民政事业单元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岗位内部差异品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元凭据《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凭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7. 民政事业单元工勤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术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事情满5年,并划分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品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术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事情满5年,并划分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品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低级工技术品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术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 民政事业单元岗位设置实行批准制度,严格凭据划定的法式和治理权限进行审核。
39. 民政事业单元设置岗位凭据以下法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法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3)在批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元卖力人员团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 民政部直属的民政事业单元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民政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存案。
41.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元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42. 地(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元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43. 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元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域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44. 民政事业单元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凭据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换:
(1)民政事业单元泛起分立、合并,须对本单元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凭据上级或同级机构体例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体例的;
(3)凭据业务生长和实际情况,为完成事情任务确需变换岗位设置的。
45. 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品级、调整岗位以及审定人为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 民政事业单元凭据《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凭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品级,聘用事情人员,签订聘用条约。
47. 民政事业单元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凭据果真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划定择优聘用。
民政事业单元应划分凭据治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审定的结构比例规模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划定的基本条件。
48. 下层单元小、人员少、较疏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治理的民政事业单元,可凭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 凭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元确有真才实学、结果显著、孝敬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切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凭据有关划定破格聘用。
50. 民政事业单元新加入事情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治理人员凭据《实施意见》划定确定相应的岗位品级;专业技术人员凭据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品级。
51.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治理制度的民政事业单元,应凭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条约的民政事业单元,可凭据《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凭据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元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换聘用条约的有关内容。
52.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事业单元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元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事情人员,凭据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品级的岗位。
各地域、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元必须严格掌握政策,不得违反划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岗位中的高品级岗位的设置。
53. 民政事业单元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凭据民政事业单元的事情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治理权限审批。
54. 民政事业单元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凌驾批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措施,逐步到达划定的结构比例。尚未到达批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凭据事业生长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5. 岗位设置治理是民政事业单元人事制度革新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事情,关系到民政事业的久远生长和宽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事业单元的实际出发,凭据事业的生长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革新。
56.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域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和民政事业单元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民政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的实施事情。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增强与民政部门的相同协调,结合当地域民政事业单元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精神。
57. 各地域、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元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事情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划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划定滥用职权、攻击抨击、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民政事业单元,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品级、不予兑现人为、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凭据人事治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8. 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卖力解释。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4883
国人部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凭据《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措施》(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元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措施>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元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2007年5月7日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增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