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执法规则,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事情,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聚会会议成员单元对《科研诚信案件视察处置惩罚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生长革新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康健委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羁系总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生长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果真)
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事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划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运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罗: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结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历程、伪造研究结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改动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陈诉或用户使用陈诉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质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接纳请托、行贿、利益交流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运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改动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孝敬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须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书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改动、重复发表等行为凭据学术出书规范及相关行业尺度认定。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元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容隐,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阻挠、滋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视察处置惩罚。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视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改动、隐匿、销毁证据质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划分卖力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事情。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元)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视察处置惩罚或协调差异部门(单元)划分开展视察处置惩罚。
主管部门卖力指导和监视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事情,建设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视察处置惩罚。
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视察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视察时所在单元卖力视察处置惩罚;没有所在单元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元卖力组织开展视察处置惩罚。视察涉及被视察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元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元应积极配合开展视察处置惩罚并将视察处置惩罚情况实时送被视察人所在单元。牵头视察单元应凭据本规则要求,卖力对其他加入视察单元的视察法式、处置惩罚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
被视察人是单元主要卖力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卖力组织开展视察处置惩罚。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元卖力组织开展视察处置惩罚。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结果宣布等运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治理部门(单元)卖力组织视察处置惩罚。项目申报推荐单元、项目肩负单元、项目加入单元等应凭据项目治理部门(单元)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视察,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置惩罚。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治理部门(单元)卖力组织视察,并划分依据治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置惩罚。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元和申报单元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视察处置惩罚。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元牵头视察处置惩罚;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元牵头视察处置惩罚。作者的署名单元与所在单元纷歧致的,由所在单元牵头视察处置惩罚,署名单元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元应积极配合牵头视察单元,做好对本单元作者的视察处置惩罚,并实时将视察处置惩罚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视察单元。
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元卖力视察处置惩罚。
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书单元有义务配合开展视察,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视察,并应实时将相关线索和视察结论、处置惩罚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视察单元、作者所在单元。
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职责的相关单元,应明确本单元肩负视察处置惩罚职责的机构,卖力挂号、受理、视察、处置惩罚、复查等事情。
第三章 视察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元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治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治理部门(单元)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书单元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工具;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划定的规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质料或可查证线索。
勉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划定的规模;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工具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置惩罚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元应在15个事情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切合本规则第十二条划定且属于本单元职责规模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元职责规模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元或见告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元举报。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建设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切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元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增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治理运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治理等事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书单元等披露的线索。
第二节 视察
第十六条 视察应制订视察方案,明确视察内容、人员、方式、进度部署、保障措施、事情纪律等,经单元相关卖力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视察应包罗行政视察和学术评议。行政视察由单元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视察,包罗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质料和研究历程、赢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元委托本单元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凭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凭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治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视察需要与被视察人、证人等谈话的,加入谈话的视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纪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工具签字确认,在履行见告法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视察人员可按划定和法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纪录,由视察人员和资料、设备治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视察处置惩罚完成退却还治理人。
第二十条 视察中应当听取被视察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凭据需要要求举报人增补提供质料,须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视察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劈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视察中发现被视察人的行为可能影响民众康健与宁静或导致其他严重结果的,视察人员应立即陈诉,或按法式移送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视察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质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实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视察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视察中发现要害信息不充实或暂不具备视察条件的,可经单元相关卖力人批准中止视察。中止视察的原因消除后,应实时恢复视察,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视察时限。
视察期间被视察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视察,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视察人的视察。
第二十四条 视察结束应形成视察陈诉。视察陈诉应包罗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视察组织、视察历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视察结论、处置惩罚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质料。视察陈诉须由全体视察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视察陈诉形成后的15个事情日内将相关视察处置惩罚情况书面见告加入视察单元或其他具有处置惩罚权限的单元。
需要增补视察的,应凭据增补视察情况重新形成视察陈诉。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视察处置惩罚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庞大在前款划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视察的,经单元卖力人批准后可延长视察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凌驾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视察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陈诉。
第四章 处置惩罚
第二十六条 被视察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置惩罚权限的单元按法式对被视察人作出处置惩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置惩罚决定作出前,应书面见告被视察人拟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并见告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视察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视察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实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置惩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置惩罚人的基本情况(包罗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置惩罚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单元卖力向被处置惩罚人送达书面处置惩罚决定书,并见告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视察单元的,应同时将处置惩罚决定书送牵头视察单元。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置惩罚决定书和视察陈诉报送移送单元。
第二十九条 处置惩罚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规模内果真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运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运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肩负或加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运动;
(六)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谓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条理专家称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事情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置惩罚。
上述处置惩罚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置惩罚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置惩罚。被处置惩罚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划定,由有统领权的机构给予处置惩罚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置惩罚或处分的,由有统领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置惩罚或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水平;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滋扰、故障视察或攻击、抨击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水平;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照旧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视察处置惩罚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元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视察处置惩罚中推诿、容隐,攻击抨击举报人、证人、视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执法规则等划定,取消该机构或单元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果真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肩负或加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运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划定的相应处置惩罚,并凭据有关划定追究其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视察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置惩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置惩罚;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置惩罚,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置惩罚,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置惩罚,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划定情形之一的,处置惩罚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划定的尺度。
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置惩罚的被处置惩罚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运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置惩罚: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水平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视察的;
(三)在视察处置惩罚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视察中主动认可错误,并果真允许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置惩罚:
(一)伪造、改动、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滋扰、故障调考核实的;
(三)攻击、抨击举报人、证人、视察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流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认可错误的。
第三十六条 凭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置惩罚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置惩罚的,处置惩罚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元作出的,处置惩罚决定作出单元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事情日内将处置惩罚决定书和视察陈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通过科研诚信治理信息系统按划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置惩罚决定书和视察陈诉报送科技部。
处置惩罚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治理)单元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置惩罚决定生效后10个事情日内通过科研诚信治理信息系统按划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置惩罚决定书和视察陈诉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置惩罚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置惩罚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视察处置惩罚单元应将处置惩罚决定书和视察陈诉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治理部门(单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治理部门(单元)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规模内对被处置惩罚人作出处置惩罚,并制作处置惩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置惩罚人及其所在单元。
第三十九条 对经视察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视察单元应实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元应依据相关划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置惩罚。
第四十条 处置惩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置惩罚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果真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允许,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孝敬的,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单元可凭据被处置惩罚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置惩罚。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置惩罚人对处置惩罚决定不平的,可在收随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凭据处置惩罚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视察处置惩罚决定的单元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视察处置惩罚单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见告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视察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凭据本规则的视察法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置惩罚人对复查结果不平的,可向视察处置惩罚单元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实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平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视察处置惩罚结果和复查结果不平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实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事情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视
第四十四条 加入视察处置惩罚事情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事情纪律,主动接受监视。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视察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果真视察处置惩罚事情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视察、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法式。
第四十五条 视察处置惩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加入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视察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相助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视察处置惩罚情形的,不得加入视察处置惩罚事情,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视察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视察处置惩罚应掩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正当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质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元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视察处置惩罚历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惩罚。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第一责任主体,应建设健全视察处置惩罚事情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尺度、视察处置惩罚法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元科研诚信卖力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事情经费,增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条约(劳动条约)、科研诚信允许书和研究数据治理政策等在保障视察法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增强信息通报与果真。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聚会会议各成员单元和各地方应增强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事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凭据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纪录和数据,通过正当渠道获取第三方视察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历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署理。
(三)实质学术孝敬,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孝敬,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要害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四)被视察人所在单元,是指视察时被视察人的劳感人事关系所在单元。被视察人是学生的,视察处置惩罚由其学籍所在单元卖力。
(五)从轻处置惩罚,是指在本规则划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置惩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置惩罚。
(六)从重处置惩罚,是指在本规则划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置惩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置惩罚。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罗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罗本数。
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元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视察人属于军队治理的,由军队凭据其有关划定进行视察处置惩罚。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事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视察处置惩罚规则且处置惩罚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凭据已有规则开展视察处置惩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宣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卖力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视察处置惩罚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