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凭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掩护与学校掩护、社会掩护的衔接作出了划定,旨在为净化校园情况、增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掩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治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划定的具体规则。《意见》划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事情。教职员工实施前述划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凭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划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划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划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元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须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质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元、主管部门处置惩罚、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划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元、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执法规则给予相应处置惩罚、处分和处罚。切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取消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掩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掩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划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情况,为未成年人康健宁静生长营造良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