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科技部制定印发新的《科学技术运动违规行为视察处置惩罚划定》,明确了科学技术人员等工具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置惩罚措施。
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运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运动提供治理、服务的人员。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罗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运动任务书、条约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运动正常开展;
(二)在科学技术运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视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运动中弄虚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结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未按划定实时陈诉科学技术运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卖力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换事情单元;
(六)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七)在科学技术运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视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运动中组织、实施、接受、协助请托;
(八)擅自降低科学技术运动任务书、条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九)提交有关科学技术运动实施周期外结果、不相关结果或虚假结果;
(十)抄袭、剽窃、改动他人科技结果;
(十一)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运动相关资料、结果;
(十二)不配合科学技术运动监视检查、评估评价等事情,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到达要求;
(十三)其他科学技术运动违规行为。
对科学技术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运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接纳以下处置惩罚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纠正;
(四)一定规模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运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取消相关科学技术运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肩负或加入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运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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