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教育部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事情,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划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元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下属各单元)使用财政性资金治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下属各单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尺度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部署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种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元通过种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凭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划定。
第八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下属各单元“疏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署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运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体例确定并宣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运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运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体例确定。
(三)疏散采购。是指下属各单元凭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划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规模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事情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运动(含零星采购)。下属各单元的疏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治理
第九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治理包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体例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运动;履行条约和支付资金;结算记帐,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 教育部财政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治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凭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治理及实施措施;体例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视检查下属各单元的各项政府采购事情;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运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卖力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运动的治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下属各单元政府采购事情;接受下属各单元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治理教育部财政司部署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下属各单元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 下属各高校应建设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事情;必须建设、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下属各事业单元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卖力此项事情。
下属各单元政府采购治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划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元的疏散采购事情;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条约;编报本单元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元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下属各单元应按要求将本单元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教育部对下属各单元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事情法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事情法式:
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下属各单元,各单元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下属各有关单元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治理采购委托书。
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凭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接纳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下属各单元的疏散采购,由各单元凭据《政府采购法》的划定和本措施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单元疏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属各单元应凭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元疏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元的疏散采购事情。
(二)下属各单元应严格凭据有关划定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罗以下几种:
(一)果真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羁系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差异采购方式的法式和划定如下:
(一)果真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果真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元以招标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到达果真招标数额尺度或划定应当果真招标的项目,应当接纳果真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规模供应商采购的,或接纳果真招标方式的用度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接纳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通常果真招标数额以上或划定应当果真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接纳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运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划定的法式进行:
(1)体例招标标书;
(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条约。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单元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切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元预先宣布过采购预告的;
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尺度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接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及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建设的;
(2)技术庞大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盘算出价钱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法式:
(1)建设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法式、谈判内容、条约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尺度等事项。
(3)确定邀请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加入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划分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钱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换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在划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加入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接纳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接纳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遵循有关执法划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钱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尺度统一,现货货源富足且价钱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接纳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法式:
(1)建设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钱组成和评定成交的尺度事项作出划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凭据采购需求,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钱。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泛起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切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泛起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凌驾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接纳其他方式采购的,各单元应在采购运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条 在各单元在依法实行种种采购方式中加入事情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事情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接纳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单元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进行招标采购的各单元可以委托招标署理机构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被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署理机构。各单元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果真招标通告在宣布前送财政部审核,评标文件及采购条约自条约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财政部存案。各单元疏散采购金额到达财政部划定的上报存案数额的项目,其果真招标通告、评标文件(含邀请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条约副本在条约签订后七天内报教育部存案。
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署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凭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条约。所订的条约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通常接纳协议供货方式的,各单元只能与在协议供货规模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条约。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通常由各单元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元自行签订条约的,各单元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天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条约。不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条约的,凭据《政府采购法》有关划定,要肩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凭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采购条约可以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采购署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条约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条约附件。政府采购条约必须具备划定的条款。
(二)政府采购条约依法签订后,条约双方当事人均应凭据条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
(三)政府采购条约在履行历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条约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条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增补条约,但所有增补条约的采购金额不得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 验收。凭据政府采购条约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条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划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陈诉;对于大型或庞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加入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元、采购署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生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生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生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罗采购运动纪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尺度、评估陈诉、定标文件、条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复、投诉处置惩罚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运动纪录至少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组成和条约价钱;
3.采购方式,接纳果真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纪录;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尺度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疏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凭据政府采购条约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署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署理机构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
1.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下属各单元凭据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运动开始前,下属各单元须按应支付数额先将单元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搜集到财政部在署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治理机构凭据条约履行情况,将中央财政部署的预算资金和已经搜集的单元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下属各单元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条约中约定的各方肩负的资金比例,划分将中央财政部署的预算资金和单元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署理机构。
3.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下属各单元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元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治理机构挂号核发给下属各单元,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二)单元疏散拨付:
单元疏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由下属各单元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署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规模,凭据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治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下属各单元预算级次和单元会计治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下属各单元。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内部监视治理制度,明确采购运动的决策和执行法式,并相互监视、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卖力采购条约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疏散。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不得加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划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增强对政府采购运动的监视检查,建设、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事情监视治理及检查制度。
政府采购事情监视治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执法、行政规则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规模、采购方式和采购法式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划定法式报批和存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条约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
(七)应当监视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下属各单元的政府采购事情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教育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运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
门将凭据有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政府采购运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时处置惩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和下属各单元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增强执法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执法、规则,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运动。政府采购运动中如泛起违法违规行为,要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元在实施政府采购运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肩负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进行谈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下属各单元应当凭据本措施制定本单元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存案。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