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教发〔2018〕20号
关于开展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事情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凭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治理,严肃处置惩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增强学术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事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教育宣传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学习文件(附件1、附件2)精神,充实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通过网站、两微一博等通讯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强化监视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各二级学院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置惩罚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主动接受院内师生和社会监视举报。积极开展本单元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实时摸排并陈诉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要增强对本科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历程的指导,对所指导学生的结业设计(论文、创作)的原创性进行检查。
(三)完善事情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惩罚措施》(教育部令第34号)的要求,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事情职责,完善查处措施,规范查处法式,加大惩戒力度。
对加入购置、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取消。被取消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导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泛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二级学院,学校视情节轻重核减招生计划,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元卖力人进行问责。
二、检查总结
各二级学院请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教学部门实际情况撰写《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总结陈诉》,于9月5日前将《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总结陈诉》(电子、纸质一份)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附件:
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
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惩罚措施》(教育部令第34号)
3. 《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总结陈诉》
(撰写要点)
教 务 处
2018年8月28日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教督厅函〔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元)教育司(局),下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元和指导教师的配合努力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获得有效停止,人才培养质量获得明显提升。但由于部门学位授予单元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还存在单薄环节,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治理,增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结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元要高度重视,充实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事情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羁系、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相同、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实时向上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接纳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事情机制。学位授予单元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惩罚措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置惩罚学术不端行为措施》要求,增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事情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措施,规范查处法式,加大惩戒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羁系主体,要切实增强统筹指导,完善政策制度,细化事情举措,健全监视机制,规范处置惩罚流程,强化部门协调,实时开展专项整治。学位授予单元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单元有关部门、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增强学位论文全历程治理,实时摸排并陈诉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增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历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增强教育宣传。学位授予单元要切实增强学风建设,引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增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增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教授、科研要领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强化监视检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元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置惩罚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视举报。要凭据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勤学位论文抽检事情。学位授予单元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教育部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惩罚存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元进行专项督导。
六、严肃责任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置惩罚有关划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泛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位授予单元,要视情节轻重划分核减招生计划,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有关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元卖力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加入购置、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取消。被取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元)教育司(局)和下属各高等学校要抓紧部署一次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以公牍形式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置惩罚事情专项检查情况报送我部教育督导局(纸质质料和电子质料各一份)。 [1]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欧震远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附件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惩罚措施》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聚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院委员会同意,现予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2年11月13日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治理,推进建设良勤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置惩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元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结业论文(结业设计或其他结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泛起本措施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措施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罗下列情形:
(一)购置、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结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历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增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法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泛起购置、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元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元可以依法取消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处置惩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宣布。从做出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元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划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元除给予纪律处特别,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元。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的教师和其他事情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条约。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元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品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条约。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泛起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卖力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元制度不健全、治理杂乱,多次泛起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负有直接治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元卖力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须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视察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置惩罚决定前,应当见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置惩罚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小我私家,组织或者加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元应当依据本措施,制定、完善本单元的相关治理划定。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总结陈诉
(撰写要点)
一、自查结果
1.是否存在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2.若存在,填制以下信息:
作者 |
学位论文题目 |
指导教师 |
违规行为 |
处置惩罚历程 |
二、自查事情开展情况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置惩罚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三、建设学术诚信治理长效机制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