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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措施》的通知-学生事情部(学生处)
学生治理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措施》的通知
2023-06-06 16:46     (阅读:)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措施》的通知

教财〔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元)教育司(局),教育部下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事情,促进勤工助学运动康健、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事情,促进勤工助学运动康健、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勤工助学运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正当酬金,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运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事情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运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凭据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果真、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运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治理。任何单元或小我私家未经学校学生资助治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措施划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事情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事情,卖力协调学校的财政、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治理机构开展相关事情。充实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事情中的作用,配合做好勤工助学事情。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治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具体卖力勤工助学的日常治理事情。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运动是学校学生事情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增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勉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实发挥作用,在事情部署、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园地、运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鼎力大举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运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凭据本措施的划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停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运动的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增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资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运动中体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凭据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运动。对在勤工助学运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凭据学校治理划定进行教育和处置惩罚。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加入勤工助学运动,指导和监视学生的勤工助学运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治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的申请,部署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元提供实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治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政部门配合治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尺度,并卖力酬金的发放和治理事情。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须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宁静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部署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加入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凌驾学生身体蒙受能力、有碍学生康健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尺度,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部署、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加入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加入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凌驾8小时,每月不凌驾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牢固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牢固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恒久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恒久性,通过一次或频频勤工助学运动即完成任务的事情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治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淘汰招聘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加入治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时机。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运动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运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统一治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元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推荐适适用人单元事情要求的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尺度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牢固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人为尺度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的最低小时人为尺度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尺度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的最低人为尺度,由用人单元、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加入校内非营利性单元的勤工助学运动,其劳动酬金由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加入校内营利性单元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运动,其劳动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元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加入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酬金由校外用人单元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运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执法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运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元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执法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治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运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元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运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置惩罚措施以及争议解决要领。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运动中,若泛起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凭据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告竣一致意见,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法式治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教育部、财政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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