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诉求,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治理,保证学校处置惩罚行为的客观、公正,凭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和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老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果真、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置惩罚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卖力受理,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情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卖力处置惩罚日常事务,受理学生申诉,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划分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事情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卖力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主任卖力召集聚会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加入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置惩罚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以下合称为学校处置惩罚决定),其它情况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置惩罚法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置惩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随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的主要内容包罗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申诉时间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凌驾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区别差异情况做出如下处置惩罚:
(一)予以受理,同时见告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形式见告申诉人,并说明原因;
(三)申诉质料不齐全,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凭据实际情况可接纳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置惩罚申诉。
接纳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须要的查证。凭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认为有须要接纳听证会方式进行视察的,应凭据第四章的有关划定和法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置惩罚可以果真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果真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聚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聚会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聚会会议时,不得委托署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人有近亲关系、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可能直接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置惩罚的,应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 维持原处置惩罚决定的,由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 需要改变原处置惩罚决定的,原处置惩罚部门在接到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重新做出处置惩罚决定,将处置惩罚结果送交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卖力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接纳本人签收、置留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内容应包罗:复查事实、复查理由及复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诉处置惩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置惩罚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在接到撤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事情。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PA视讯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运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所在和加入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加入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运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加入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定时加入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覆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以听证方式做出处置惩罚决定的,应当凭据下列法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置惩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质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加入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加入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聚会会议并做出复查结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纪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运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纪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就地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办公室卖力相关质料的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有视察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小我私家有协助的义务。凭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聚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事情部(学生处)卖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