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革新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事情,凭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划定》(中组发〔2008〕3号)和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乌兰察布市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事情实施细则》(乌组通字〔200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凭据党章划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肩负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是党的下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事情。
第二章 党费尺度
第三条 按月领取人为的党员,每月以人为总额中相对牢固的、经常性的人为(税后)为盘算基数,按划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职教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盘算基数为岗位人为、薪级人为、基础绩效三项之和,扣除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和小我私家所得税后的余额。
事业体例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盘算基数参照以上尺度执行,为人为总额中相对牢固的、经常性的收入之和,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小我私家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盘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月交纳党费盘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补助三项之和。盘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第六条 学生、无牢固人为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章 党费收缴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事情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第十条 党员人为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人为尺度领取人为的当月起,以新的人为收入为基数,凭据划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组织统战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实行党费缴纳周制度。每月第三周确定为党员缴纳党费周,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月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学校(附交费明细)。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凌驾6个月。
第十四条 对不凭据划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实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凭据党章划定,以自行脱党处置惩罚,并予通告。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划定以外的种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统战部凭据有关划定将党费的50%上缴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部署、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重点是放在增强党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运动,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缔造须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下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运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增补,其具体使用规模包罗: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罗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授课费、园地费、制作费;团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餐费(仅限事情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旅行用度等。
(二)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下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事情者。包罗购置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聚会会议会务等用度。表彰应以精神勉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包罗购置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开国前入党和加入革命事情的老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下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使用单元团体讨论决定,不得小我私家或少数人说了算。我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代学校党委进行收支统一治理,党费治理指定专人卖力。党费单笔支出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组织统战部部长审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由组织统战部部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从党费中报销用度,需由使用单元团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党委组织统战部或党总支审批,主要卖力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学校财政处从党费中列支。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事情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要严格凭据划定规模视察摸底,确定发放工具和支出金额,按以上法式审批支取现金。
第五章 党费治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治理的原则是:统一治理、专人卖力,建设学校会计专帐和建设健全治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挂号。从党员小我私家到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严格履行挂号手续,以示卖力。
第二十四条 开设我校党费专用账户,设置党费核算专用账簿,对党费进行专户治理,专账核算。由计划财政处代管党费账户,署理收支核算。各级党组织和任何人不得侵占党费、滥用党费。依法保障党费宁静,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运动,不得将党用度于购置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费利息必须计入党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卖力党费事情。卖力党费事情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凭据有关划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治理和使用等各方面事情,并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纪录。妥善治理好与党费有关的资料,防止泛起差错和资料的遗失等问题。党费治理人员变换时,要严格凭据党费治理的有关划定和财政制度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果真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代会期间,校党委向大会陈诉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视。下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宣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统战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实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划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划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统战部卖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