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异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果真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本原则,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果真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革新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目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流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密团体或者加入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小我私家势力等非组织运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导致当地域、本部门、本单元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标,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纷歧,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流传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向组织请示、陈诉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反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质料的;
(三)容隐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反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式支持上述运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加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增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资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加入利用宗教搞煽动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迷信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反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遁迹,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果真发表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陈诉、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团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部署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团体决策名义团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小我私家有关事项陈诉划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小我私家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
改动、伪造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体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发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运动的;
(二)在执法划定的投票、选举运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运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有关章程运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事情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质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结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结果的,或者不凭据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结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攻击抨击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法式生长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据自行脱党处置惩罚,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