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认可党的纲要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事情、执行党的决议和定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小我私家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感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执法和政策划定规模内的小我私家利益和事情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执法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事。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目标、政策,带头加入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动群众为经济生长和社会进步艰辛奋斗,在生产、事情、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小我私家利益听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刻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孝敬。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执法规则,严格守旧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听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阻挡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运动,阻挡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企图。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事情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糜烂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实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民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掩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加入党的有关聚会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聚会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加入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事情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聚会会议上有凭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卖力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免职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判定时,本人有权加入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差异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而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卖力的回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生长党员,必须把政治尺度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体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而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气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事情体现,向他解释党的纲要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卖力的陈诉。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及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资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要,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守旧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事情,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实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定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凌驾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岂论职务崎岖,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加入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视。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加入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视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存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切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加入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事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党是凭据自己的纲要和章程,凭据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小我私家听从党的组织,少数听从多数,下级组织听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听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发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发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发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实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陈诉事情,又要独立卖力地解决自己职责规模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相互支持和相互监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划定实行党务果真,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加入。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团体领导和小我私家分工卖力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凭据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体酝酿、聚会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团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凭据团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小我私家崇敬。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运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视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发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实酝酿讨论。可以直接接纳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措施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接纳差额选举措施进行预选,发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小我私家。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下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考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接纳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须要时召集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实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聚会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发生措施,由召集代表聚会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通常建设党的新组织,或是取消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下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须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卖力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治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元党组织实现巡视全笼罩。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凭据事情需要,开展巡视事情。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设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置惩罚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切合当地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果真发表差异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陈诉。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差异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法式查研究,交流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陈诉,请求裁决。
党员小我私家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规模,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岂论职务崎岖,都不能小我私家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小我私家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陈诉。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小我私家专断和把小我私家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下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事情、教育事情、组织事情、纪律检查事情、群众事情、统一战线事情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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