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运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运动的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划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联合组织,统一部署,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加入。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看法,掌握须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术,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体贴、支持、加入国防建设。许多国家都很是重视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美、英、法、意、匈等国设有与国防教育日性质和功效相类似的“国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运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运动的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划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指国家为预防和反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破裂,守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宁静和生长利益所进行的军事运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运动。国防是国家生存与生长的宁静保障。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罗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守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推行宁静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团体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第三,我国属于生长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一)守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守卫人民的宁静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牢固国家职位,维护世界宁静,为人类生长进步做出孝敬;
(四)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物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生长。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凭据国家执法划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肩负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和受教育水平,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划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工具、免征工具、缓征工具、不征工具和征集要领作了原则划定;对拒不平兵役的划定了惩戒措施;还划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加入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加入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宁静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换和以其他种种形式破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种种方式破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掩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包罗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攻击敌人、反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掩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牢固国防、维护国家宁静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划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掩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掩护法》明确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掩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守旧国家军事秘密的义务:我国《宪法》划定,守旧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划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元和公民都有守旧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划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划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划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团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划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增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配合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执法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规则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划定。
(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运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三条划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运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运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运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职位和作用,不停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置惩罚国家宁静利益与小我私家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宁静大局出发,小我私家利益听从国家宁静利益;在事情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凭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