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①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聚会会议通过)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恒久交往交流融会中,配合开拓了祖国的辽阔领土,配合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配合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配合缔造了辉煌光耀的中华文化,配合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配合体。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酿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领土不行分、国家不行乱、民族不行散、文明不行断的大一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再起作为初心使命,团结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配合当家做主人,实现各民族配合团结奋斗、配合繁荣生长,缔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门路,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事情主线、民族地域各项事情的主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增强和革新民族事情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配合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各人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是全体中华子女的配合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配合责任。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执法,把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配合体建设作为配合任务,着眼中华民族基础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配合性为偏向,维护、牢固和生长平等团结相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再起而团结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配合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配合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门路,为强国建设、民族再起凝聚力量。
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配合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第四条 推进中华民族配合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配合繁荣生长,确保各族人民配合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融会,配合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配合体。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执法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六条 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配合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破裂的行为。
第七条 国家推动各民族配合团结奋斗、配合繁荣生长,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生长,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生长进步。
第八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正当权益,增强宪法执法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预干与。坚决阻挡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停止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团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焦点的民族精神和以革新创新为焦点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革新开放史、社会主义生长史、中华民族生长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看法,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第十三条 国家生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门。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缔造性转化和创新性生长,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反映中华民族配合体形成和生长的文物奇迹、传统修建、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乡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种种文化资源的掘客、掩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计划及修建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民众运动等方面,体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生长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
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故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执法划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果真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尺度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掩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种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的要求贯串教育全历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各级种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的要求。
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事情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配合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配合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元增强对中华民族配合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花样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生长的原理、学理、哲理。
国家支持中华民族配合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增强中华民族配合体研究机构建设。
国家支持中华民族配合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推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相助。
第十八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种种资源,因地制宜接纳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教育。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书单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配合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事情。
国家推进国际流传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配合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配合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促进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推感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未成年人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看法,不得向未成年人贯注倒霉于民族团结进步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
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相助,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生长,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配合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
国家增强同外洋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外洋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相助。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融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生长计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情况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的要求纳入都市计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历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都市民族事情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治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接纳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配合加入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运动,支持有关单元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民族地域之间、民族地域与其他地域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域之间、民族地域与其他地域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正当权益,支持开展执法规则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域和其他地域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增强人才培养的协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支持民族地域和其他地域教师开展交流。
各级种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配合学习、配合生活、配合成上进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配合体形成和生长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旅行考察等交流运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种种志愿服务运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相助和友爱相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勉励各民族相互欣赏优秀传统文化、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事情者和有关单元,创作和展示具有中华文化秘闻、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融会的文艺作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元,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国家繁荣生长等方面内容的展示和交流运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民族富厚的文化、体育等种种资源,勉励和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喜闻乐见、配合加入的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体育赛事等交流运动。
第三十条 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融会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生长,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情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托中华民族配合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解说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运动,勉励和引导网络产物、服务的提供者制作、流传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的和谐网络情况。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制作和流传含有民族恼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增强对其用户宣布的信息的治理,发现含有前款划定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接纳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生存有关纪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